1.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项目业主落实。
(2)建设资金落实。
(3)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土地预审、环评等工作基本完成,其他开工前手续根据开工时间要求可按期完成,项目开工前必须达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确定的8项新开工条件。
(4)开工时间基本确定。
(5)围绕开工目标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各项推进工作责任明确,并落实责任人。
2.预备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项目业主基本落实。
(2)建设资金有明确筹措方案。
(3)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土地预审、环评等开工前各项工作正在开展且有较明确的工作进度要求。
(4)围绕年内争取开工的目标责任明确,并落实责任人。
(五)项目选择及确定的时间。
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为选择并确定下一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时间。
(六)项目选择及确定的程序。
1.各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将拟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项目报自治区发改委及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2.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商区直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初步方案;3.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将初步方案反馈各市及区直部门进行修改完善;4.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出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方案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5.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方案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行文公布。
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滚动机制
(一)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对当年新开工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年内开工的可按一定程序进行调减,同时调增部分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作为新开工项目。预备开工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减项目的几种情况。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年内难以开工的新开工项目,予以调减,不再作为当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