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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四)加快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切实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各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的具体部署,加大对生猪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农业发展银行等要重点支持规模养殖企业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重点满足农村散养户的贷款要求。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组织担保等各种形式,为养殖场(户)贷款提供使用担保和保险业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的有效形式。
  (五)落实生猪防疫措施,促进生猪健康发展。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口蹄疫、猪瘟等)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按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执行。疫苗注射费等其他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免疫注射、疫苗冷藏、运输保管等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养殖户(场)适当补助。动物防疫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凡因防疫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猪肉(生猪)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了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障群众生活需要,国家建立猪肉(生猪)储备制度,自治区要求我市本级储备猪肉900吨,其中冻猪肉180吨,生猪活体14400头。市级冻猪肉的代储企业和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由市商务局负责选定。设立市冻猪肉(生猪)储备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冻猪肉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冻猪肉储备费用,生猪活体储备的生猪生产正常费用补贴、生猪从入栏到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和生猪活体储备代管费用等。储备费用补贴额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猪肉储备所需流动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钦州市分行给予贷款解决。储备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储备肉必须由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加大支持力度,增强生猪生产发展后劲
  (一)鼓励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对新建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年末存栏生猪达到3000头以上的,市政府给予每个场(小区)奖励2万元,力争用5年时间把我市能繁母猪由现在的8万头发展到15万头。
  (二)对投资兴办规模养猪场的生产用地、用电,一律按农业用地、用电管理给予优先安排,并免征耕地占用税和投资建设税。
  (三)畜牧部门收取的生猪防疫检疫费,政府按85%的比例返还给畜牧部门用于开展生猪防疫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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