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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受前一时期生猪价格过低,饲料成本上升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影响,2007年夏季以来,我市同全国、全区一样,生猪生产出现严重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大幅度上涨。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城乡居民的主要肉食。抓好生猪生产的发展,对稳定市场供应,保持合理价格水平,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快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桂政电〔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各项政策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为调动群众饲养母猪的积极性,2007年,国家已按每头50元的补助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从2008年7月1日起,国家按每头100元的补贴标准,再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按中央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有效降低母猪养殖风险。为鼓励发展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额为1000元,保险费为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负担80%(48元),养猪户负担20%(12元)。属自治区直养殖部分,中央财政负担50%(3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30%(18元)、养猪户负担20%(12元);属市、县区养殖部分,中央财政负担50%(3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24%(14.4元),市、县区财政负担6%(3.6元),养猪户负担20%(12元),对于市、县区财政负担的6%(3.6元)部分,属于市直养殖的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县区养殖的由县区财政负担。财政、水产畜牧兽医、保险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以推动生猪生产发展。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近抓好我市首批中央财政投资的良种扩繁场项目和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在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中,每个县区要选择一个基础条件较好的规模养猪场作为县区级良种猪繁殖场,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提高我市优良种猪生产能力和种质水平。大力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小区)养殖,把标准化规模(小区)养殖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把农村千家万户的散养猪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进行小区养殖,推广“猪-沼-果(鱼)”生态养殖模式,实行环境友好养殖,达到治污标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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