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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快构建投融资平台。
  1. 组建公司。以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临海投资公司、市河东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完善公司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构建钦州港工业区、市河东工业园区的投融资公司。2008年6月以前,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分别组建工业园区投资公司,作为县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投融资载体和平台。
  2. 公司定位。通过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便利;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参股经营企业;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促进园区的发展。
  3. 多渠道解决公司资本注入。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
  (1)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注入支持;
  (2)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注入。灵山县、浦北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注入,钦南区、钦北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注入;
  (3)各工业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出让收入,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
  (4)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
  (5)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
  (6)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
  (7)民间资本投入;
  (8)其他资本注入。
  4. 提高公司资产经营的能力。创新经营机制,不断提高投融资公司自我造血能力。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为企业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等方式,经营公司的资产,实现资产保增增值。
  (五)全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
  1. 迅速扩大标准厂房建设规模。除钦州港工业区外,其他园区要将标准厂房建设纳入近期开发建设计划。规划专门区块,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对开发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用地给予倾斜,优先安排申报自治区专项用地指标和市级预留用地指标。确保2008至2010年间,全市标准厂房每年开工建设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并呈逐步增长趋势。标准厂房建设要集约、节约用地,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设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2. 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扶持力度。2008年至2010年,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市财政、建规、经委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除申报自治区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以上按37.5元/平方米标准补贴。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原则上按建二层按20元/平方米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配套补贴。各级补助金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拨付总额的50%,在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后,再拨付50%。市及各县区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经委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周边地市标准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原则上补贴标准不低于周边地市,以吸引更多产业转移项目落户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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