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州、县市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召集,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教育、经委、建设、交通、旅游、药品食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企业和职业院校代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指导辖区内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各项工作。企业可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以为院校提供实作实训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等形式加强合作培训。实行校企合作的职工或学生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八)加强职业院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职业院校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技能岗位要求,制定教学和实训方案,确定和调整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扩大招收在职职工的数量,采取多种方式与企业共同举办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为企业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列入职业教育目标考核内容,确保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率达到80%以上。在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中,积极开展预备技师培养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九)加大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并落实好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对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职工,应视同在岗职工全额享受相关薪酬待遇,对成绩优秀者可给予适当奖励。各级工会、劳动保障、经委、国资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职工“技能提升活动”,到2010年,力争80%的职工职业技能等级提升一个级别。
三、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
(十)建立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办法。技能人才的考核坚持以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单位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打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把业绩作为衡量高技能人才的主要标准。对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才,经企业推荐或个人自荐,可直接申请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在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中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合格人员可直接向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省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评估合格的职业院校,其骨干专业毕业生可申请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可申请免考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