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主管全州民族事务工作的州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确保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当好州委、州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拟定全州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办理有关民族识别、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建立和变更的相关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协调各民族间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开展对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的调研和对外交流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六)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散杂居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政策;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做好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