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i、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其他具体响应措施参照ⅲ级响应。
4.3.2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①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③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④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市、县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组等事件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⑥开通与事件发生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⑦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其监管的环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及时将结果向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确认为ⅱ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按规定报告,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市、县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3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ⅵ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1)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辖区内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县(区)食品安全综合监
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县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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