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
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我区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
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4.2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按照《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当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国务院相应机构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
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当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3应急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