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2008年1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各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和外出情况,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严肃行政工作纪律,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行政正、副职,各县(区)人民政府正职。
第三条 批准权限和程序:
(一)请假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凡在工作日期间离开市行政区域到国内或其他地区,时间在2天(含2天)以上的,事先应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6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秘书长向市长和常务副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请假,并向所协助的副市长报告;各县(区)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向市长和常务副市长请假;各县(区)政府副职、市直属各单位的其他负责同志在征得所在单位一把手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请假报告。
(三)凡请假需由市长批准的,应在事前报市长批准;市长不在时,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常务副市长不在时,经授权可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凡请假需由分管副市长批准的,应在事前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分管副市长不在时,报常务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准假并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返回后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销假。
第五条 请假手续要规范、齐全,要填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表》,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相关手续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除非一些具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特殊情况,可以口头请示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手续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或办公室主任补办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