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部门决算中的收支余情况,具体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区局和地级市局批次在30万元以上,县(区)局批次在1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购置费、办公楼维护费用等的支出情况,每年至少公开一次。由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各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细化程度和时限对其他科目进行公开。
第七条 公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
(一)各预算单位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审批文号、批复的建筑面积、批复的投资估算等。
(二)各预算单位经批准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工审批文号、建筑面积、项目投资概算、项目资金情况、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基建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情况等。
(三)各预算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其基建或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单位、送审预算金额及建筑面积、审定金额及建筑面积等。
(四)各预算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际建筑面积、实际投资额、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批复文号等。
(五)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由其基建或财务管理部门在采购结果出来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
(六)基建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基建项目评审单位、工程决算审计单位,每年公开一次。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其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于12月31日前,分项目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
(七)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由其基建或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