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税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2008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增强全市国税系统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深入推进财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广西国税系统财务公开实施细则》(桂国税发〔2007〕116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税系统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按《细则》和本办法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 财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有利监督”的原则,以保障和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目标,通过财务公开,让广大干部充分享有财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程度地发挥税务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执行部门和时间
第四条 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及政策。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政策以及本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具体制度。
各预算单位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并由其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公开。
第五条 公开预算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每年公开一次。由市局财务管理科在预算编制前,以市局正式文件转发的形式在全系统公开。
(二)年度预算批复数、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公开一次。区局给市局的预算批复、市局对下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和上年全市国税系统汇总的预算执行情况,由市局在全系统财务工作会议上公开。
(三)经费分配具体内容,每年公开一次。由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和情况提交本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并在1个月内在局长办公会公开。
第六条 公开财务管理的内容。
(一)部门决算中的基本支出收支余情况、专项经费的收支余情况和基建决算中的收支余情况,每年公开一次。由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和情况提交本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并在3个月内在局长办公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