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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三)办公费。各科(室)日常办公用具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各科(室)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并统一组织采购。3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30000元的,由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市局政府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四)印刷费。各科(室)的文件汇编、文件、会议材料等印刷费。由需求部门提出预算,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财务管理科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五)水电费。按水电收费部门的收费通知。由机关服务中心核对无误后,由市局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六)邮电费。邮寄费按实际支出,电话费按有关收费部门的收费通知由机关服务中心核对无误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审批。
  (七)交通费。局机关机动车的修理费、燃油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原则上由机关服务中心办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审批。干部职工外出办公租车费用,由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审批。
  (八)差旅费。机关人员出差应先填写“出差审批表”。在南宁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局出差,一般干部由科室领导审批,科室领导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到市外出差所有干部均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副科长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九)会议费。由主办或承办会议的科(室)办理会议(培训)预算审批手续。各类会议(培训)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以内,会场租金据实报销。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均须补办追加预算,否则不予报销。
  (十)培训费。各支出需求部门须将经费预算与培训通知一同报批,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科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十一)接待费。局办公室每年12月份提出次年全年接待经费预算报经局党组审议。具体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另行下文)执行。
  (十二)物业管理费。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经费预算,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十三)维修费。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设备的维修(维护)费,耗材和配件购置费,原则上由信息中心提出开支预算,其他办公设备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提出开支预算,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科长、分管财务工作 的副局长或按本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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