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往来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出差或办事等借款,应在工作任务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结账手续。连续出差不能按时报账而需要再借款的,须由所在部门领导署明原因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续借。遇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预付报账制单位(部门)的备用金,年终时必须全部结算收回。不得将应当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5.固定资产管理:按照《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的规定执行,合理配置、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
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机关占有、使用的各类型国有资产。各职能部门要按程序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及时确认对资产的所有权。
7.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机关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十条 对财务状况及预算执行结果实行报告制度。市局财务管理科要及时编制机关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要进行财务分析,对年内发生的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下一年的预算编制的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国税函〔1999〕4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归档。年度终了由会计收集所有会计资料及时归档。出纳不得保管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散失和遗失。会计人员调离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三方签字。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
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200号)规定的内容、时限、方式公开有关财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