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局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上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的取得与形成要合规合法。
(二)各项资金收入必须由财务管理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统一核算。
第八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机关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
(二)各类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开支标准、范围、进度要符合有关规定。大宗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降低支出费用。
(三)严格开支预算请款审批手续。按照《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4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支付审批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项开支均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转列其他项目;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原始凭证。支出报账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报销管理制度(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3号)执行。
第九条 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指我局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资产的分类管理。
1.现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保管、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账分管,按有关规定处理长、短款。
2.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79号)的规定开立、使用、审验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银行账户不能出租、出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存取款项。实行银行印鉴分管制度。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或指定人员分别妥善保管。
3.有价证券管理: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机关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能使用预算资金;只能购买国库券,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视为货币资金,实行账、券分管,定期盘点清查,保证账券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