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15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75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256号)等有关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南宁市范围开展2006-2007年度国地税局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二、评定的组织形式。南宁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组织形式采取国税局、地税局分别组织,互送对方同级单位核实确认签字盖章的形式。最后评定公示、发放证书均盖国税局、地税局的公章,牌匾落款写国税局、地税局全称。
三、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自负责印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相关材料,各自制作、授予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各自承担相关费用支出。
四、管辖主评范围。原则上以国税、地税主管的增值税、营业税主次划分管辖主评,以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管辖主评;以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由地税局管辖主评。交纳税种主次无法确定的,以纳税人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划分,纳税人评定当期上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款总额国税局部分占50%以上的,由国税局管辖主评,其他由地税局管辖主评。主管国税局负责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对应的主管地税局配合核实确认签字盖章;主管地税局负责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对应的主管国税局配合核实确认签字盖章。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传送核实确认签字盖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传送一次性实施。主评单位6月30日前把已填写扣分值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传送给对方税务局,收到传送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的主管税务局必须在8月30日前完成核实确认签字盖章工作,并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送回原传出的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