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小区)开展自评,提出申报。每年年底,拟参加评选的单位(小区)要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查,认为符合相应条件后,按程序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
(三)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分。各县(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小区)的申报后,根据评选标准到实地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提出候选名单。首府绿化委员会对候选名单进行组织评定,并将拟评选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给“生态园林单位(小区)” 授予称号和牌匾,并在全市进行通报表彰。
(五)复查与管理。对获得“生态园林单位(小区)”称号的单位(小区),实行动态管理,由首府绿委办进行不定期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通报全市。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南宁市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首府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首府绿委办合署,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将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创建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之一,创建一批高质量的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它当作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多方筹资,增加投入。各单位(小区)要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市级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的工作经费列入南宁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经费中,保障创建工作的检查、评比、表彰的正常开支。
(三)严格把关,做好验收。规范新建小区以及旧区改建、扩建项目绿地指标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凡建设项目规划绿地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报建。严格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对绿化设计、施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绿化设计方案备案和竣工备案。
(四)群策群力,形成氛围。生态园林单位(小区)的创建活动需要各单位、各小区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城市绿化的政策法规,形成创建生态园林单位(小区)的浓厚社会氛围。对积极参与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小区),新闻媒体要给予正面报道;对不重视创建工作,绿化质量差不及时整改的,给予曝光,必要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由市领导进行谈话训诫。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充分调动各单位(小区)和广大市民绿化、美化家园的积极性,形成“尚绿、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首府绿化率和绿化水平,推动生态园林单位(小区)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