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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三)财务管理科通过日常管理,监督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业务和技术需求文档、立项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推荐的入围产品范围和供应商名单有无倾向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专家聘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谈判、询价原则的制定及评标、谈判、询价方法(程序)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购合同通过送请律师审核,监督其内容是否规范、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等。
  (四)财务管理科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内部形成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
  (五)监察室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参加或列席采购工作组会议,获得采购项目的立项文件资料、采购方式,发标、评标或谈判(询价)对象确定的文件资料,掌握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对采购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检举、控告及采购质疑中涉及参与采购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各部门根据职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合理使用经费,遵纪守法、规范采购行为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有关采购商务条款、业务需求、技术指标等制定失误,或违反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给采购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三十六条 控告与检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行为
  参加市局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 单独与相关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接触的。
  (三)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市局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不履行合同或故意拖延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不良记录的确认,由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技术部门或采购部门提出,财务管理科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九条 监督和检查的其他规定
  对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八章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的有关名词解释
  (一)采购预算,是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用于采购的预算金额或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
  (二)采购金额,是指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支付的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时实际发生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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