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辆采购不论采购预算大小,均要先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经区局审批后方可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四)合同签订。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网上采购管理系统协议供货模块下载,下载的合同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以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的形式进行约定。
(五)验收。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合同,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货物验收。
(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预付款、到货付款、验收付款等资金支付。
(七)合同备案。采购人根据协议供货项目关于合同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因采购需求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过了中标货物的范围,但为满足业务需求、技术要求等原因,能够在中标供应商处按照不高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但按规定一定要先报区局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委托招标公司采购的程序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具有自治区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区局集中采购中心在已经招标确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中提出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委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市局按规定确定并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会议。
(四)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谈判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商需求部门制订合同草案。
(五)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
《政府采购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并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付款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项目采购单位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间打付款报告并附相应的附件,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合同付款包括预付款、到货付款、最终付款等。
办理最终付款时,项目使用部门和项目技术部门应当提供验收报告、验收单,或对基层使用单位(项目技术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验收单以及中标人销售的正式发票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由使用单位、项目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合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