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请评审专家未在本《规程》明确的事项,按照《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
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关于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规定,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或意见,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采购工作组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或意见,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以市局文件报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批或备案,按照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程序
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提出审议意见;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刊登招标公告、组织发标、开标。
(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
(七)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从立项之日起50天。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程序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或审议相关部门提出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范围、入围供应商范围,并提出具体意见;属于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进行发标、开标。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进行商务谈判、制订合同。
(七)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一般为从立项之日起5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