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市局可派出代表参加评标、谈判、询价会议,参加会议的具体人员及人数,由主管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结果通知,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并与项目使用部门,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草案。
(四)合同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局领导或局领导指定项目使用部门位负责人作为代理人负责进行合同的签订。项目采购完成的具体时限由区局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的提交程序
采购项目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在至少30天前提交已审批的项目业务需求与已经确认的技术方案。
(一)项目业务需求由项目使用部门提交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时,项目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并附市局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的使用计划。
(二)项目技术方案由项目技术部门负责提交。在提交项目技术方案时,项目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
(三)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提供业务需求、项目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方案,随同局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使用计划,由信息中心出具《立项通知书》后,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由于技术力量不足,需要其他专业机构进一步论证的技术方案,还须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负责组织该项目技术方案的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并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商务与技术问题的协调程序
在采购程序过程中,对发生的商务与技术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各成员单位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整理后提出意见,有关部门仍有疑义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各成员单位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由项目技术部门归集整理后提出具体意见,有关部门仍有疑义的,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审议过程中,成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应符合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聘请问题,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对特殊项目所需的税务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按照《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无法产生的,可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才)库》抽取产生或在相关部门抽调产生。
(三)经领导确认从该部门抽调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人员代表,有关部门原则上应按照1:3比例提出人选范围,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确定具体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