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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部门派出的具体人选由各部门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制定评标细则(包括评分标准或采分点),实施具体评标工作。
  2.提交评标报告及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 谈判小组的职责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三十九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参加具体谈判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二条 询价小组的职责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四十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询价文件。
  (二)参加具体询价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的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技术部门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均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



  市局机关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按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立项的项目(含为全区国税系统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或汇总系统采购计划的部门)制定并提交业务需求(附立项批复报告)、采购需求,信息化项目应提供《立项通知书》;项目技术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提交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下同)等有关资料;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落实项目采购预算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程序
  (一)市局机关本级采购项目属于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具体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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