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负责办理机关本级采购项目招标文书及合同的审核及签订事宜。
12、依据各部门提交的验收单和付款报告办理支付合同款项。
13、负责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14.市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法规科的职责
(一)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咨询。
(二)对照法律条文,对有关招投标文书及合同文本进行程序性审核。
(三)负责对质疑投拆事项进行法律应答及应诉。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室的职责
(一)负责对市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机构和采购有关部门、采购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与方式在第五章规定)。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
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采购效能及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其政府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处理采购过程中内部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局领导交办或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根据采购计划,办理采购项目立项报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包括:品牌、品名、型号、规格、颜色、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等。提出对供应商特殊要求的建议,拟订项目预算和采购计划,将报批后的采购项目立项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采购程序。
(三)负责或参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合同文本的编制。
(四)参与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拟写付款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后送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
(七)其他应负担工作。
第八条 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要求、技术指标、技术文档。
(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及需求部门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范围和供应商资格提出建议。
(四)参与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解决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或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监理。
(七)负责组织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
(八)负责对技术质量进行鉴定。
(九)其他应负担工作。
第九条 采购工作组的职责
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由财务管理科、法规科、监察室、项目技术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工作组会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原则要求负责人参加,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应当至少指定一名干部参加会议。采购工作组负责项目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
(二)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三)研究并提出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议。
(四)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五)对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事项的建议和研究意见记入《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