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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2008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国税局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适用本《规程》,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

  (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市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财务管理科、法规科、监察室、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科。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财务科负责。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主要负责审议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具体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1.采购方式的确定。

  2.招标文件的审定。

  3.评标报告和其他采购报告的审定。

  4.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

  5.其他相关采购事项的处理。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基本职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科的职责
  财务管理科的职责分为预算、资产、审计小组职责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预算、资产、审计小组职责。
  1.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2.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
  3.负责办理采购合同货款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手续。
  4.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年终政府采购年报的编报。
  2.拟订市局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定并调整市局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查进入市局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3.组织实施委托区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报批报备事项及市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有关事项。
  4.筹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负责其具体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应由采购领导小组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6.办理市局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手续;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7.办理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事务。
  8.负责牵头协调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
  9.负责组织市局系统属于中央集中采购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或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含协议供货)的采购工作。
  10、凡采购项目属于中央集中采购及总局和区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负责办理向区局财务处委托采购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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