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治区级宣传任务不完成,列入考核的国家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可以记自治区级任务数,市级宣传任务不完成,列入考核的区级或国家级采稿可记市级任务。
四、信息、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一)超基数奖励标准。对被采用的信息、宣传通讯稿件,对作者实行超任务奖励办法,具体规定按2006年奖励办法执行。
(二)国家级新闻单位采稿记区级任务和区级新闻单位采稿记市级任务的稿件只按规定标准计发稿酬,不再计发超任务奖。
(三)关于部门及人员变动的问题,按以下方法执行:
1.如部门撤销的,原部门人员发表的信息宣传稿件不计入新部门的任务,只计稿酬;任副股长以上职务,已完成的信息、宣传任务可视为个人任务完成,但不得加入新部门的任务,只计稿酬。
2.调离本部门或市局的人员,其调离前完成的纳入本办法考核的信息宣传稿件列入原部门任务,计算稿酬、超任务奖励。同时,对调出单位的人员信息宣传任务相应调减,对调入单位的人员信息宣传任务相应调增。
五、考核要求和规定
(一)市局设立信息、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 健
成 员:卢华君 万宁川 蔡 磐 邓有侃 马卓林
陶 涛 虞江军 李 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二)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努力或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信息、宣传报道任务。
(三)信息、宣传报道反映的必须是国税工作和我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凡不在此内容范围的,被采用稿件不计任务,不奖励。
(四)各单位(部门)要遵守市局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纪律,稿件内容既要符合事实,又要注意保密。外投稿件要实行单位领导审查制。对报道有泄密或严重失密、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扣分外,并追究单位领导或当事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市局办公室信息、宣传人员的信息、宣传稿件不列入办公室任务;与其他部门人员合作的稿件可以列入其他部门的任务。
(六)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月终后10天内(第一季度除外,1-3月份的用稿情况于4月10日前)将本单位(部门)上月信息、宣传稿件采用的情况汇总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并附用稿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送市局办公室审核登记。本年度的用稿证明未能及时上报的,到次年1月底作废,被采用的稿件也不能作为次年的任务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