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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税务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2.被区市两级电视台采用的稿件以电视台统一打印的用稿统计表并盖章为依据。
  3.被广西电台用稿,以电台打印用稿统计表并盖章为依据;市电台用稿,市区以电台寄出的稿酬通知单为依据,县局以电台寄出的采稿通知单为依据。
  4.各新闻单位出具的白纸打印、书写盖章的用稿证明或未被新闻单位正式认可、通用的其他式样用稿通知不予承认。
  5.网络媒体中被国家税务总局网采用的稿件按国家级稿件计,被国家税务总局网广西国税频道采用的稿件按区级稿件计;被新华网广西频道首页“新闻中心”、广西税务频道栏目采用的稿件按区级稿件计,其他栏目采稿按市级采稿计;被广西新闻网首页新闻栏目采用的稿件按区级采稿计,其他栏目采稿按市级采稿计。网络媒体采稿必须为原创,如有标注说明网络采稿是从其他媒体转载的,不记采稿任务。网络采稿以网页内容打印件为证明。
  6.发表的信息、稿件,作者必须以本人署名为准,无署名或署他人名的都不予承认为其发表(与他人联合署名的情况除外)。
  (二)扣分标准
  信息、宣传报道工作采取专项考核,以科室、中心、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为基本考核单位。扣分扣完单项分为止。
  1.没有按时将采用稿件的复印件、稿酬通知收集、上报、整理、归档的,每月扣0.5分。
  2.信息部分:不完成全年供稿任务的部门在次年1月的目标考核分中扣2分;内容严重失实的,在发现次月的目标考核分中每篇扣1分;向市局、自治区国税局报送信息不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税务信息稿件实行电子报送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1〕661号)文所规定格式、要求和途径报送的,在次月目标考核分中每篇扣0.5分。
  3.宣传部分:不完成全年采稿任务的部门,在次年1月的目标考核分中扣2分。内容严重失实的,在发现次月的目标考核分中每篇扣1分
  4.各部门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国税局报送信息、向各新闻媒体投送报道,未经市局办公室认可内容和有关数据就擅自报道南宁市国税局全局性工作或未经其他部门同意擅自报道其工作引发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发现次月的目标考核分中每篇扣2分,且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作者自负。在稿件采用统计中,做假稿件采用证明报送市局的,在发现次月的目标考核分中每篇扣2分,并通报全局。
  5.机关中层领导、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副股长以上干部、县局局领导,年内没有在列入考核的信息刊物或新闻媒体范围内完成1篇稿件任务的,在次年1月目标考核中每人扣所在部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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