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税务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2008年3月5日)
为了加大我局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树立国税形象,为领导决策服务,推动首府国税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分解
考核目标为两个部分:
(一)信息工作目标;
(二)宣传报道工作目标。
二、考核内容
(一)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有信息宣传网络,设有专(兼)职信息宣传人员。
(二)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考评办法,完善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制度,对采用稿件的复印件、稿酬通知等档案资料,要求每月收集、上报、整理、归档。
(三)任务
根据各部门在职人数及具体情况下达信息、宣传稿件任务。
1.信息任务
(1)市级任务。各部门按照每10人每月1篇的标准(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1,借用人员借用期达2个月以上的,稿件任务计入借用部门,临时工不下稿件任务),按时按量向市局办公室提供信息稿件。
(2)自治区级任务。各部门必须按照附件1中列明的区级信息上稿任务,按时按量完成。市局办公室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被采用的稿件不计入办公室任务。
(3)为提高各部门深入开展调研,总结先进经验的积极性,凡在《广西国税调研》上稿1篇或被《广西国税信息》、《广西国税要情》刊发专稿1篇,可计算完成区局信息任务2篇,被市委、市政府信息刊物用稿,每2篇可计算完成区局信息任务1篇。
2.宣传报道任务
(1)市级任务。各部门每年必须按附件2中列明的市级稿件上稿任务,按时按量完成。市局办公室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被采用的稿件不计入办公室任务。
(2)自治区级任务。各部门每年必须按附件2中列明的自治区级稿件上稿任务,按时按量完成。市局办公室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被采用的稿件不计入办公室任务。
3.机关中层领导、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副股长以上干部、县局局领导,年内须完成在列入考核的信息刊物或新闻媒体范围内完成1篇稿件任务。
三、扣分标准
(一)目标考核依据的确认
经市局办公室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明确以下采稿证明为有效证明:
1.被报刊、杂志采用的稿件以报样、刊样或稿酬通知(可用复印件)为依据,也可以该报刊、杂志电子版发表稿样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