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税收宣传品制作中,传播违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税部门形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八)未按照新闻宣传管理报批审核程序,对外提供税务机关信息;
(九)其他违反税收宣传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税收宣传保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人员保障机制。加强全市国税宣传队伍建设,新闻宣传工作岗位应充实政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南宁市国税局建立全市国税宣传人才库,整合税收宣传人力资源。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年度税收宣传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举办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应安排专项新闻宣传经费。
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经费的计划安排、预算报批等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设备保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为办公室税收宣传人员配备采访、拍摄、通信、上网、编辑、访谈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八章 税收宣传绩效考核
第六十条 南宁市国税局对税收宣传工作实行绩效考核。通过调整、修订、完善信息宣传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税收宣传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促进税收宣传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 税收宣传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税收宣传计划落实情况;税收宣传月组织实施情况,贯彻落实税收宣传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税收宣传月组织实施情况,贯彻落实税收宣传工作部署情况;税收宣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
税收宣传绩效评估应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专项活动评价与整体宣传成效评价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南宁市国税局通过年度目标考核及专项评奖、总结、通报等形式,对各单位税收宣传工作做出评价,推动税收宣传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