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公益广告以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南宁市国税局制作为主。税收公益广告一般由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
第四十三条 税收网站宣传。
南宁国税网站是税收宣传和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四十四条 除涉密信息外,南宁市国税局的政务信息一般通过网站发布,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权威。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须按相关规定审核报批后予以发布。
第四十五条 新闻登载。各级国税网站登载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发布的新闻,应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或自治区国税局新闻宣传中心字样和发布时间;各级国税机关网站登载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等敏感信息,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应注明消息来源。
第四十六条 税收宣传品。
税收宣传品是面向系统内、外,策划和制作的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各类税收出版物。税收宣传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市局机关各部门每年年底前将次年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申请计划送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执行。临时动议策划的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照此程序报批。
第四十七条 批准制作的税收宣传品,相关单位应拟定税收宣传品策划方案报办公室。市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税收宣传品的创意、设计、稿件,以及经费预算审查和实施过程监制等工作。税收宣传品制作应制定发放计划和范围,严格经费预算,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
第四十八条 税收宣传品完成后,成品资料一律送办公室备案管理。
第五章 税收宣传档案资料
第四十九条 税收宣传档案是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活动中形成的、经过整理归档的各种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vcd、dvd、flash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五十条 税收宣传档案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税收宣传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税收宣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