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南宁国税网站对外发布全国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解读稿,必须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不得自行发布和随意解读。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局内有关单位,由市局办公室根据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拟定采访提纲,经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安排采访。
相关单位经批准接受采访,应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要求。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及时反馈给市局办公室。
有关国税工作人员经批准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回答问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
第二十四条 新闻媒体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到相关部门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将其介绍到市局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对擅自或无法核实身份到各级国税机关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相关单位应予婉拒或要求其按正常程序采访。
第二十五条 对记者的电话采访,由办公室统一接听和处理,对敏感问题由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报经批准后,统一对外解释或宣传。
第二十六条 接受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媒体的采访,按规定报南宁市外宣部门审批,并由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国家举办其他重大活动期间涉及的税收新闻采访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接受中央媒体(不含派驻单位)及境外媒体采访,除按当地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外,应报市局办公室和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要对税收新闻采访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及时总结和改进税收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媒体稿件审核。
媒体稿件审核由办公室负责把关。媒体稿件审核范围包括外部新闻媒体送审的涉税稿件和各级国税机关拟对外发布的重要税收宣传稿件。
第三十条 媒体稿件涉及税收政策文件、政策解读、领导重要活动报道、全局性会议、领导讲话、重要言论、重大安全、重要统计数据等,必须经办公室领导、局领导审批的程序。登发局领导文章、图片、局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以及媒体采访后拟刊发的内容,须经局领导本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