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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二)对宣传内容中涉及本科室业务的敏感问题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应对建议;
  (三)协助办公室安排媒体的相关采访活动;
  (四)负责南宁国税网站相关信息的提供等;
  (五)与税收宣传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争取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县(区) 国税局办公室应加强与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的联系,确保上下联系渠道畅通。

第三章 税收宣传内容和对象

  第十一条 税收宣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南宁市党委、政府领导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和批示;
  (二)南宁市国税局党组关于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宣传依法治税的原则和税收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措施;
  (三)南宁市国税局党组的重大工作部署、各项税收中心工作;
  (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突出办税服务、税法咨询和纳税实务知识的宣传;
  (五)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深入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纳税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要求;
  (六)税收职能作用和基本知识。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宣传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作用,普及税收基本知识;
  (七)税收工作成效和国税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全市国税系统在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成效,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重视和支持;
  (八)税收工作中的正反典型。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和依法治税、清正廉洁等方面的典型,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
  (九)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大力宣传税收工作开展情况、税收基本知识、税收理论、国际税收制度;
  (十)其他税收内容。大力开展税收基本理念、税收本质和适应改革开放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加大对国际税收制度、惯例和国外税收管理情况的介绍。
  第十二条 税收宣传要面向广大纳税人、税务干部和社会各界,并要注重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税收宣传,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增强实效。

第四章 税收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坚持税收宣传与税收管理服务相结合、坚持正面典型与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丰富多样的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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