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工作,做到税收宣传工作同其他税收工作统一谋划、统一部署。主要领导要加强指导,明确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重要宣传活动;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要把握税收宣传的导向,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计划和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和推动分管工作的宣传,并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和敏感问题的审核把关。
第七条 税收宣传工作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局办公室是市局税收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和组织落实宣传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重要新闻稿件的拟定和审核;
(三)负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包括网站)进行新闻和重要信息发布工作,对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新闻和重要信息发布进行指导;
(四)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税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媒体的采访活动;
(六)负责税收宣传项目和宣传品的计划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对机关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税收宣传工作绩效评估;
(八)其他宣传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南宁市国税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担任,代表南宁市国税局对外发布税收新闻。
税收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协调税收新闻发布的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税收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三)主持税收新闻发布会;
(四)对外发布税收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九条 南宁市国税局机关各科室要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宣传工作,落实相关宣传工作任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把握与本科室有关的重大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导向,提出相关税收宣传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核本科室拟对外发布的信息等。
建立税收宣传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科室应指派一名熟悉本科室业务工作情况、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能力的同志担任税收宣传工作联络员。具体职责:
(一)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科室拟宣传的税收政策、工作动态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