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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信息公开,提高税收宣传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闻宣传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税收宣传是税务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的其它活动方式,使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和税务干部及时了解党和国家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工作而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
  第三条 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和税收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健全制度,强化保障,增强税收宣传实效,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税收事业发展。
  第四条 税收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把握导向。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要求,反映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共同愿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展示形象与接受监督相结合、促进依法纳税与推进依法征税相结合,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二)贴近实际,务求实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针对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的税收问题,有效发挥宣传政策、引导舆论、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等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增强广大税务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三)归口管理,协调一致。坚持税收宣传归口管理,协调组织各类宣传工作。加强与外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宣传口径一致,增强政府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统筹宣传需求,整合宣传资源,构建“大宣传”格局。
  (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发挥创新精神,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宣传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总结先进经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内容、形式、方式、手段和机制,创造性地开展税收宣传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努力构建主要领导负责,办公室牵头,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税收“大宣传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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