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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四)基建经费支出。达到基建立项标准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合同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基建投资类相关费用;财务部门根据基建财务决算审计费,经审核认可提出基建支出预算,在分管局领导核准后,开支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对未达到基建立项标准的小额、零星基建维修开支,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支出预算申请,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单项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
  (五)借款事项。基层单位的暂借公务用款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已完成预算审批程序的预算借款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余借款3000元以下(含)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六)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项目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在原有年度预算的基础上提出具体需求,报经审批后,由市局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采购,并按业务支出审批权限办理具体支出手续。具体操作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6〕41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或休假,可授权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在代理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

第五章 资金支付原始单据规定

  第十七条 预付账款性质的资金支付,应符合相应合同的要求,并附有相应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超预算付款的应该有《追加预算申请表》附报,并有相关授权人员签字,付款后应及时向收款单位索取合法的收款单据。
  第十八条 属采购性质的资金支付,必须附有采购合同(协议)、采购发票、货物验收单据,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字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
  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应附经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付款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资料。工程项目结束后,必须保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验收合格和相应的审计证明完备后才可全额支付。
  第十九条 其他费用性资金支付必须附有发票、收据和相应授权人员的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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