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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三)财务部门的职责。
  1.对于全系统、机关预算资金使用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各类预算审批支出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各类请款申请按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局机关日常经费报销事项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2.财务岗位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单据办理各类资金的收支结转业务。每旬末,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3.财务岗位人员对单位的资金支付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和有关制度实行监督。认真审查付款申请和有关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支付方式,支付单据是否妥当等,做到手续完备、单证齐全。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支付应当退回或要求补办全手续。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坚决不予办理报销审核手续。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意见,请求处理,部门领导人应该在接到书面意见书1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当事人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财务岗位人员必须保证资金支付的准确性,不得无理拖延支付,不得刁难业务经办人员或收款单位人员。对于出纳人员违反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员有权向市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资金支付规定的申请。
  5.对本系统、机关(部门)资金预算使用的各类请款、报账表单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码,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局局领导提供财务监控管理数据。

第四章 资金支付的审批及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人员及权限。
  (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各类预算经费与补助经费划拨方案,在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依据各类既定政策法规规定发放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福利,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按法律制度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款项的支付,由具体承办科室造册请款,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凡涉及政策界定的临时性津补贴资金支付需求,必须书面报告申请报人事部门审批后按照日常开支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办理。
  (三)局机关日常经费开支按照各类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在部门预算额度内,对照不同的标准及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支付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内的(不含3000元),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审议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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