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凡确因工作急需未办理支出预算申请或请款申请审批手续且超过零星支出标准限额的各类已办结事项的资金支付,必须按支出权限审批程序补办请款报批手续,凭《请款单》(左上角注明“补办”字样)核销报账。

第三章 资金支出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本局系统对资金支付执行“预算在前,支出在后”管理办法,具体业务操作实行一支笔审批与授权批准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财务法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核款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本局系统资金对外支付统一由财务部门办理。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手续严密,结算畅通,服务周到。对于审批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业务的职责要求。
  (一)局长办公会议职责。
  1.对年度总预算、年度中经费追加预算进行研究审议。
  2.对由财务部门提交的年度系统预算分配批复方案(含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最终审定。
  3.经由各主办业务部门、工会组织及财务部门联合提出的专项经费分配方案,进行研究审定。
  4.对用自筹其他收入资金安排对各区(县)进行补助的经费方案如困难补助、奖励经费、赞助费以及慰问费等进行审议。
  5.对经分管局领导审核通过的各部门年度预算、追加预算;重大支出项目申请;基层单位公用借款;临时性奖励及福利性支出进行审议。
  6.对基建立项及其总预算、追加预算支出进行研究审定。
  7.其他需要审议的资金支出事项。
  (二)申请部门职责。
  因业务活动需要使用资金的,原则上应在部门预算总控额度内安排,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资金支出预算需求的事由、数量、支付方式,按照资金支付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经办人必须按规定填制有关申请表格,整理有关原始单据。对有关原始单据进行部门分类整理、自核粘贴、汇总计算,保证手续齐全。此外还要填业务内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并在单据上签字。需要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或收据的应保证在10日内将合法发票及收据交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必须见票付款)。有使用审批权限的各级领导应侧重审核各类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必要性,并根据所辖部门的资金支付计划在责任权限内合理有效地支配使用资金,按照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