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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预算审批程序。
  系统年度总预算、年度中系统经费调整追加预算、年度系统预算分配方案、系统和本级机关重大支出项目或各部门追加预算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算审批申请。
  1.系统年度总预算、年度中系统经费调整追加预算、年度系统预算分配方案由市局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2.对重大支出项目、各部门追加预算。由需求部门提出资金安排书面申请,填制《**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附件1)或《追加预算申请表》(附件2)。各类预算书面申请在经业务牵头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通过后,呈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二)资金支付。凡已完成预算审批程序的各项资金支付,除需分期(次)支付的各部门总预算、重大支出项目预算申请要转入请款程序外,其他可一次全额支出的预算在执行支付时不必按请款程序设定的申请审批运作要求办理,可直接由经办人员持业经审批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向出纳提出资金支付要求,出纳人员在对《**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相关项目审核无误后,据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请款程序。
  一般支出项目、小额零星支付项目以及已经审批的需分期付款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支付:
  (一)资金的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部门必须根据经过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及具体业务运行资金量需求填制《请款单》(附件3)、《费用报销单》(附件4)、《拨款通知书》(附件5)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各部门填制的支付申请单据在经费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审批后,实际开支时可以由经手人持手续齐全的《请款单》、《费用报销单》、《拨款通知书》在当年的部门年度预算总额度内提出请款要求或结报要求。对已经审批需分期支付的重大支出项目、一般支出项目应按要求填制《请款单》;对经审批的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中核定下拨给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以及有明确文件依据,各月固定发生的支付填制《拨款通知书》,对小额零星支付填制《费用报销单》。
  (二)资金的支付审批: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由经授权的人员或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批准同意。
  (三)资金的支付结算:会计人员在对每次支付资金额度标准及经审核签批的请款单、报销单或拨款单据等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章移交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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