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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付行为,落实资金支付责任,降低行政成本,明确资金管理权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各单位(部门)职能的履行,促进税收工作开展,为支出的追踪问效打牢基础,现根据我局的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款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中所指的其他收入资金。
  第三条 资金支付的原则是:预算控制、权限划分、归口审批、集中分配、细化规范、跟踪落实。
  第四条 资金支付的类型包括系统内对下级预算单位的各项拨款和本级(机关)的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
  第五条 资金支付原则上在“二上”预算控制框架内安排,上级批复的年度预算是资金支付的控制限额界限,未经上级批复同意调整的预算项目,超预算部分一律不得支付。全系统将逐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核算量化控制。
  第六条 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审批程序和请款程序双控监管。对系统下级预算单位拨款及本级机关重大项目必须先经过预算审批前置程序,资金支付时再运用请款程序。已完成预算审批的项目既可以一次预算审批,全额支付,也可以在审批的总预算额度范围内分次请款支付。对非重大支出项目的资金支付,可直接进入请款程序,经授权审核人签批核准允许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是在机关(系统)内部明确规定资金支付的种类和管理程序、职责分工、审批人员与权限、支付基本要求、资金支出监督检查与处罚,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资金支付的种类和管理程序

  第八条 重大支出项目指每次发生额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各类支出,非重大支出项目指不达重大支出项目支付发生额标准的一般支出项目(每次发生额在3000元至30000元以下)、小额零星支付项目(每次发生额在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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