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办税服务厅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管理职责划分,负责对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申报凭证和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批。
外贸企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行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生产型出口企业由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转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复核,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复核通过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 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