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线索均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市局政策法规科、市局各稽查局审理股、城区、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业务股,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登记,填写《税收执法过错立案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立案(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较明显的,可先予调查取证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在登记立案和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属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部门)、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法制部门,进行追究。
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日常检查、税收执法检查、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被调查单位应大力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应允许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核,并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法过错的事实;
(二)案件定性的分析;
(三)过错责任的划分;
(四)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一)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当责令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自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