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全额扣发月度奖金:
(一)未按规定办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调)库的;
(二)未按规定追补已退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的;
(三)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一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2个月的月度奖金:
(一)未按规定停止企业出口退税权的;
(二)未按规定查实、移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
(三)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二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并取消其2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同时扣发4个月的月度奖金。
(一)违规多退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的;
(二)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承办人呈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