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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卷。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的责任人。

  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1至6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执法资格期限为1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分管局领导作出。被追究的责任人员是县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的,追究决定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或优秀资格,是指系统内外与工作有关的先进或优秀资格。

第三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八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20%的月度(指扣发的当月,下同)奖金: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不及时、准确的;

  (五)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九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40%的月度奖金:

  (一)未按规定发出和回复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三)未按政策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

  (四)其他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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