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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8年5月5日)


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2号)已传达至我局,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的资料和凭证。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负责对管辖户进行出口免税认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的审核以及有关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负责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税款催报催缴及政策审核把关。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进行复核、报送市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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