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如市局已下达《“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的,可不采用通报计扣目标分形式,而以该文书的规定时间和事项进行督办考核为准,由市局办公室,直接计扣责任单位当月目标分。
3.各县局应按照市局联动办工作要求,开展本局各单位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并计列目标考核扣分。
四、具体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考核管理机构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市局联动办的季度工作要求,开展本单位“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三)未按照方案或市局联动办通知的规定要求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四位一体”互动联席会议或协调会议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四)未按方案或“四位一体”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组织开展宏观税负或税收收入分析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五)未按照方案或“四位一体”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且无正当理由,依本部门职责发布、传送和反馈分析项目、预警清单、任务类信息、表单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六)未按照方案或“四位一体”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且无正当理由,开展、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七)日常税源监控发现或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骗税行为且达到移送标准,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而未移送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八)日常税源监控发现或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骗税行为且达到移送标准,税务稽查部门无正当理由拒收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九)市局下达的《“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相关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并反馈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