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用于查杀外来存储介质病毒的专用计算机,应确保其杀毒软件为最新版本。建议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将其连接至互联网实时升级,没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只有在对防病毒软件升级时才与金税网连接,其余时间要与金税网断开。
第十一条 查杀病毒时,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的,严禁使用“用户忽略”的查杀策略。
第十二条 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如电影、游戏)在金税网内的计算机保存或运行。
第十三条 严禁在金税网内的pc机及服务器开启共享目录,以免计算机病毒利用漏洞对计算机进行重复感染。各区(县)局可在本单位的服务器上建立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ftp服务。
第十四条 计算机使用人应对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设立用户名和密码,并加强用户密码的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该计算机。
第十五条 计算机名的命名要求实名制,即计算机名以计算机使用人或管理人真实姓名命名。
第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部门),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对象为机关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第十八条 考核按月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项目为税务桌面安全防护系统客户端注册率、防病毒软件安装率、病毒感染次数、病毒未处理率。
第二十条 计算扣分方法为:
1.税务桌面安全防护系统客户端注册率:(扣分上限为0.5分)
注册率=已注册计算机台数÷应注册计算机台数×100%;
扣分值=(1-防病毒软件安装率)×100×0.05;
数值由桌面安全防护系统直接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