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细则与考核办法(暂行)
(2008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加强我局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提高应用系统的安全性,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化管理制度(暂行)》(南市国税发〔2006〕212号),特制定本管理细则与考核办法。
第二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
第二条 接入我局金税网的计算机必须按照自治区国税局要求安装统一的瑞星网络版防病毒软件(税务专用)。各单位(部门)接入国际互联网、政务网等各种外部网络的计算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过国家认证的防病毒软件。
第三条 接入我局金税网的计算机必须进行税务桌面安全防护系统客户端的注册,如重装计算机操作系统,应对该计算机重新注册。
第四条 计算机在接入我局金税网前必须先经过病毒检测。被病毒感染的计算机,必须确认病毒已彻底清除后方可接入金税网。
第五条 严禁擅自将连接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络的计算机接入金税网,严禁擅自将连接金税网的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络。严格实行国际互联网、其它外部网络和金税网的物理隔离。
第六条 市局通过瑞星管理控制台设置统一的计算机病毒查杀策略,定时查杀病毒。各单位(部门)自行对接入金税网的计算机查杀病毒时,应在查杀过程中断开计算机与金税网的连接。
第七条 计算机使用人每天第一次开机后应检查防病毒软件是否已升级为最新版本。非最新版本的,需立即向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管理员)报告,本级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管理员)应立即予以解决。
第八条 计算机感染病毒后,在病毒未清除前,应停止计算机的使用,及时中断网络连接并清除病毒,以免其他系统遭到感染和破坏。
第九条 外来存储介质必须先经过病毒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才能在金税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查杀病毒时,应断开计算机与网络的连接。为有效扼制病毒的传播,各单位(部门)可指定专门的计算机用于查杀外来存储介质上的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