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办法
1、考核标准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数据为考核依据,一年一度对重点企业按工作态度、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实现利润、上缴税金、技改投资、能源消耗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档次。100分(含100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为良好,80分(含80分) 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工作态度(10分)
能积极配合市政府实施“1133”发展目标的,全面及时地制定了本企业年度发展目标、措施的,按质、按量、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的得基本分。否则,不得分。
(2)主营业务收入(20分)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l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l分,最高扣5分。
(3)工业增加值(10分)
年度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4)实现利润(10分)
年度实现利润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l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l分,最高扣5分。
(5)上缴税金(20分)
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得基本分;每增加l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l分,最高扣5分。
(6)技术改造(含技术创新)投资(20分)
年度完成技术改造(含技术创新)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得基本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l00万元扣l分;技术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200 万元)以下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7)能源消耗及环境保护(10分)
以企业前两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年度考核目标,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达不到考核目标的不得分。
环境保护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2、考核程序及要求
每年的一季度,参加考核的工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由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参加考核的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的规定和会计制度,确保考核材料的真实可信,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取消奖励,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