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五象新区核心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的通告
(南府字[2006]6号)
建设五象新区,再造一个新南宁,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新形势下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为谋划更大的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把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大部署。五象新区及其核心区规划近期将要出台实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五象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对五象新区核心区范围内(即邕江以南、南北高速公路以西、南宁铁路枢纽南环线以北、南宁大桥延长线-五象大道以东)项目的建设管理通告如下:
一、没有取得合法开工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并由所属城区政府组织拆除;
二、已取得合法开工审批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暂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