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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失效]


  (八)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近2年已经停产或基本停产特别困难的企业给予减免以上费用。

  (九)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应当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通过改革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要求,维护市场流通的正常秩序。要大力开展粮食购销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地处乡镇的粮食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分流职工面向农村,方便农民,开办或参加农村粮油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农村粮油服务;地处城区的粮食企业,要面向市民“三餐”,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活动,方便居民生活。

  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既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按照粮食县长(市长)负责制要求,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对粮食局上报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审批,对没有上报改革方案的,要督促粮食局加紧制定并报批,早日推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元月底前制定出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200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市、县两级的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国土资源、房产、审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财政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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