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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失效]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生活费可由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计发,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也可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变现,交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与离岗退养职工签订协议。离岗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参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粮食企业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连续从事粮食保管防化工作满十年的职工,在原企业无法安排其重新再就业的情况下,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执行,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应该退休。

  6.企业改制时,企业的女干部退休年龄参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7.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玉发〔2004〕2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8.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和医疗费待遇,1998年粮改时已按桂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可继续依照执行,没有落实的,当地政府要加紧协调,在这次改革中抓好落实;对1998年12月粮改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9号)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实行统一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完全脱钩,统一交由当地社区统一管理,并按每人800元标准缴交社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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