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偿使用。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权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实施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管理之前对在玉林城区城市道路原已划定的车辆停车泊位,暂时维持原状。拍卖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权所得款项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五条 取得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权的单位,到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后.凭所取得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到物价部门申报办理停车泊位车辆保管有偿服务收费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未经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玉林市城区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的停车泊位摆设摊点、堆放杂物或改作它用。
擅自在玉林市城区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在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的停车泊位摆设摊点、堆放杂物或改作它用的.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玉林城区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必须在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按照划定的停车泊位在城市道路上停放车辆的。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
第八条 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业主,对其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保管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修复和管理的责任。
第九条 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车辆停放保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管理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使用统一的服务收费凭证或票据,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第十条 各县、市的车辆停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